人身保险的定义

   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。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、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、伤残、死亡或年老退休时,根据保险合同的约 定,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,以解决其因病、残、老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。

   人身保险是特殊的保险,它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障对象,当一些特定的事件发生,如身故、伤残、患病、年老、少儿成长、子女教育、婚嫁生育等 ,保险公司负责给付一定金额的货币,这就是人身保险的作用。

   与人的寿命和身体有关的风险多种多样:如正值壮年时身故,会使家庭丧失生活费的来源;因疾病或事故丧失工作能力,导致收入锐减甚至丧失 ;长寿本是件好事,可是如果生活费无着落则感受完全两样。所有这些担忧,都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,付出一定数额的保险费,以换取 当自己担忧的事情发生时由保险公司提供经济保障。

人身保险的分类
1.按保险责任分类: 人寿保险、健康保险、意外伤害保险、年金保险
2.按保险期间分类: 长期人身保险(保险期间1年以上),短期人身保险(保险期间1年或1年以下)
3.按承保方式分类: 团体人身保险、个人人身保险
人身保险的特点
(1) 定额给付性质的保险合同:
   大多数财产保险是补偿性合同,当财产遭受损失时,保险人按其实际损失进行补偿。大多数人身保险.不是补偿性合同,而是定额给付性质的合 同,只能按事先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。健康保险中有一部分是补偿性制,如医疗保险。在财产保险方面,大多数财产可参考其当时市价或重置价、折 旧来确定保险金额,而在人身保险方面,生命价值就难有客观标准。保险公司在审核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时,大致上是根据投保人自报的金额,并参 照投保人的经济情况、工作地位、生活标准、缴付保险费的能力和需要等因素来加以确定。

(2) 长期性保险合同:
   人身保险的特点之一就是其保险期限长。个别人身保险险种期限较短,有几天,甚至几分钟的,如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高空滑车保 险,则另当别论。投保人身保险的人不愿将保险期限定得过短的一个原因是,人们对人身保险保障的需求具有长期性;另一个原因是, 人身保险所需要的保险金额较高,一般要在长期内以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才能取得。

(3) 储蓄性保险:
   人身保险不仅能提供经济保障,而且大多数人身保险还兼有储蓄性质。作为长期的人身保险,其纯保险费中大部是用来提存准备金 ,这种准备金是保险人的负债,可用于投资取得利息收入,以其用于将来的保险金给付。正因为大多数人身保险含有储蓄性质,所以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保单质押贷款、退保和选择保险金给付方式等权利。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没有这些权利。

(4) 不存在超额投保、重复保险和代位求偿权问题:
   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难以用货币衡量,所以人身保险一般不存在超额投保和重复保险问题。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 要和收入水平加以控制,使保险金额不高的过分。同样代位求偿权原则也不适用于人身保险。如果被保险人的伤害是由第三者造成的、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既能从保险公司取得保险金,又能向肇事方提出损害照偿要求,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。